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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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