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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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