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療區域之劃分,限制各級醫療區域內之一般病床數。但依第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特定區域許可設立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其國際醫療病床數,不在此限。前項醫療區域分為一級、二級醫療區域及次醫療區域,其劃分,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