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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應檢具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其為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設立之醫院,並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醫院設立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立或擴充之目的、地點、各類病床數、現況、未來發展方向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設立或擴充規模。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病人來源分析及營運後三年內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四、硬體工程說明,包括全院各建物位置圖及建築物平面圖(含各病房、診間及其他設施配置圖);申請擴充者,並載明醫院現況及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五、人力資源及財務規劃;申請擴充者,並載明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六、預定開業日期及病床開放期程。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許可後,其設立或擴充地點、一般病床數或總樓地板面積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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