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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一、私立醫院:負責醫師。
二、公立醫院:代表人。
三、醫療法人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法人。
前項擴充,指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一般病床。
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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