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申請許可設置國際醫療病床;其設置床數,不得逾急性一般病床數十分之一。
前項國際醫療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並應與非屬國際醫療之病床有明顯區隔;設置國際醫療病床所需之醫事人力,應另增置。
國際醫療病床僅得收治不具本國籍,且不得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並不得作為國際醫療以外之用途。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發生重大事件時,令其一部分或全部病床供作緊急醫療使用。
醫院為辦理國際醫療,不得挪用配置於非屬國際醫療病床之醫事人力,並不得有任何減損我國人民就醫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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