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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二條限定之期程完成者,得檢具病床分期開放期程、執行進度與預定完成期限相關文件、資料,申請展延: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建院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等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不可歸責於該醫院之事由。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事由。
前項延展之申請,準用本辦法有關申請病床設置許可之規定;展延之申請,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階段,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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