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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書面。
五、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六、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
七、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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