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醫療(事)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醫療(事)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以下簡稱員工薪資貸款)。三、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前項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醫療(事)機構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