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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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