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住宿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一、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任連續三個月平均收入,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三、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