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設置條件如下:一、從事一般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二、從事一般及有害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