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