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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語言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
二、執行業務之情形。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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