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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實施之醫事人員。
二、醫療項目。
三、實施對象。
四、實施期間。
五、合作之醫事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告知同意書。
七、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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