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