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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
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
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
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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