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