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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
四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限。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及每次展延之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專科醫師甄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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