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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醫療機構施行附表三所定細胞治療技術,應擬訂施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計畫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
二、細胞治療項目。
三、適應症。
四、符合前條規定之操作醫師。
五、施行方式。
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
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八、同意書範本。
九、細胞製備場所。
十、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成分、製程及管控方式。
十一、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第一項經核准全部或一部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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