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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執行呼吸治療之方法及時間。
三、醫師指示之內容。
前項業務紀錄應由呼吸治療師之執業機構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
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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