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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特別門診應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特別門診應有適合輪椅乘座者使用之櫃台,及方便輪椅、推床進出之適當空間。
前項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
指定醫院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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