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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以下稱特別門診)之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應設有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且經醫院評鑑通過。
但其轄內無符合該條件之醫院時,得專案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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