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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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