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三、本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貯存方法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