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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將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廠(場)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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