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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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