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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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