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
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四),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