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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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