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