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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審查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五、其他經審查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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