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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至前三個月,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效期:一、原許可證明影本。
二、經生物醫學主管簽認之現行效期內,生物檢體採集、保存狀況及運用之說明。
三、經資訊主管簽認之現行效期內資訊安全相關之執行說明。
四、次一效期內擬增加或變更事項之說明。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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