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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電子資料,由司法院、法務部定期傳輸至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資料取得之日起七日內,依資料庫資訊系統格式建檔後,傳輸至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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