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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入出路線。
三、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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