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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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