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