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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
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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