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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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