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通報主管機關。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護理機構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