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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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