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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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