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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專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甄審之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階段。
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者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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