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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終止鑑定。
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
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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