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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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