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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助產機構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下列藥物及設備: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壓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灌腸、導尿器、沖洗器。
六、會陰縫合器材。
七、子宮收縮劑(口服藥及針劑)八、新生兒用藥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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