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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一、接生。
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
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
四、嬰兒保健指導。
五、生育指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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