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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收費標準。
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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