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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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