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