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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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