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