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